信访作为中国特色的矛盾化解机制,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、密切党群关系和维护人民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,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,信访工作需与时俱进,探索如何通过法治手段有效化解信访难题,推动信访法治化建设。中共十八大以来,完善信访制度的工作持续推进。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,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,依法保障群众的合理诉求。
现行信访立法的效力较低,限制了信访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。信访最初是公民监督党和政府、行使政治参与权的民主途径,但在实践中逐渐演变为公民自我救济的手段,并得到了官方的许可。1995年《信访条例》首次明确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,2007年和2012年的相关文件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功能,反映了信访从政治参与权向人身权、财产权及人权保护的转变。然而,现行《信访工作条例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,效力低于法律,且其规定多为原则性,操作性不足,无法应对现代复杂多变的信访问题,抑制了信访制度在化解矛盾、维护权利中的作用。
信访与法治对立的观点是一个伪命题,亟待纠正。部分学者认为信访制度会推翻法院判决,削弱司法权威,甚至带有人治色彩,但事实上,信访制度一直在法治框架下运行,其主体、内容和权责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自1987年起,中央就提出了“依法信访”的原则,信访制度的法治化轨道早已确立。同时,“信访不信法”现象更多反映的是司法制度在解决争议时的不足,并非信访制度本身损害了司法权威。审判实践中对法律原则性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才是冤假错案的根源。因此,将信访制度与法治对立的观点缺乏理据,需要及时纠正。
新时代信访法治化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。社会治理是指在中共领导下,由政府主导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、在法律制度保障下管理公共事务,旨在解决社会矛盾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信访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关系到群众的基础性工作,通过依法完善信访制度,能够保障人民合法权益,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,推动社会治理创新。当前,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,社会治理面临新的挑战,而信访中的问题反映了社会治理创新不足、法治保障不完善。全面推进信访法治化,能够创新社会治理方式,并促进治理体系现代化。
新时代信访法治化过程中存在信访“法定路径”地位不够明确的问题。尽管《信访工作条例》作为行政法规,规定了信访制度是一种合法的权利表达和纠纷解决途径,但由于该条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,信访并未获得基本法所确认的“法定路径”地位。这使得信访在解决诉求时的合法性不足,难以有效规范公民及行政机关的行为,让群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。即使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了问题,其处理仍被视为“法外开恩”,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背离,削弱了信访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。
信访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机制,旨在通过化解矛盾、维护社会稳定,偏重于管理功能。然而,随着实践的发展,信访制度逐渐模糊了行政与司法的功能边界,信访人追求诉求实体的裁决结果,信访机构对诉求进行解释等,都带有了明显的司法色彩,使信访制度不仅具备行政管理功能,还具备了司法裁判功能。这种混合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合理诉求,有效化解矛盾,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和批评建议权;但另一方面,也大量涌入了不合理的诉求,超出了信访机构的法定权限,使诉求难以及时裁决,合理诉求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,甚至在三级复查后仍悬而未决。
依法治访是信访法治化的核心方向,当前亟需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《信访法》,建立健全的信访法规体系,涵盖信访前置预警、诉访分离、信访程序公开等机制,推动责任信访、阳光信访取得突破。信访法治化不仅要制度化,还要确保信访行为与理念的法治化,严格规范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信访人的行为,树立依法、理性维权为导向。强化信访法治宣传,倡导全社会依法有序信访,营造理性表达诉求的文化。信访工作根本上是群众工作,新时代要结合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,利用现代科技手段,提升信访工作的法治化、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。
新中国成立75年来,信访法治化进程经历了多个阶段,其功能定位从党群联系和政治参与逐步拓展为权利救济、纠纷解决、权力监督及信息资源整合。推进信访法治化改革,需以人民为中心,统筹推进政治、司法体制改革,以诉访分离为切入点,畅通信访渠道,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,健全以《信访法》为核心的信访法治体系。同时,要培育大信访理念、构建大信访格局,提升信访工作的法治化、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。